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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残疾人优惠政策有哪些?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8-22 16:06: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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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优惠政策有哪些

1.本市户籍,享受低保或持残疾人贫困证的一级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多重及60周岁以上的一级听力、语言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补助200元/月,按季度汇入账户。

2.本市户籍,18至60周岁如果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依靠家人、亲属供养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径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可享受“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补贴100元/月,按季度汇入账户。

3.残疾人托(安)养方面,只要是本市户籍,一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语言、视力残疾)或18至60周岁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语言、视力残疾),集中托养:低保户、贫困户的对象补助13800元/年(含低保金),一般对象补助6900元/年。

4.居家安养、日间照料:低保户、贫困户的对象补助5500元/年,一般对象补助2750元/年。据悉,该项补助对象需按市残联下达的年度任务要求上报审批。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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