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其中要求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一是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二是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