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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个税改革专家解读:中国个税起征点不算太低 本次上调空间有限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6-8-19 9:21: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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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国民覆盖率低

证券时报记者:有观点认为,个税已沦为工资税,并且全国交个税的人只有3000多万,占人口总数的比重不到3%。对于综合征收个税,您认为存在哪些难点?有没有解决办法?

贾康:我国个税税制目前还很不完善,导致其不但没有起到很好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很好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纳税原则,反而带来了不公平,甚至导致“逆调节”。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把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视野;二是同类收入往往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三是同类所得往往适用不同政策。有些规则和政策已然忽视了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量能纳税原则),税负既与所得类型无关,也与所得者状态无关,税负甚至被一些无关紧要的因素所决定而大相径庭。目前征收中可以低成本地依靠“代扣代缴”方式并施加了超额累进调节机制的,就是工薪收入。与此同时,我国个税国民覆盖率确实很低。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家庭或个人的各类收支、信用信息已经相对完备,中国政府部门信息化具有后发优势而有望走在世界前列,但这仅是可能性。现在最需要做的,是为今后实行综合征收,打破部门利益局限、实现信息有条件共享和使用创造条件。因此,建议由国务院牵头,以各相关职能部门数据信息为基础,建立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财务以及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库平台系统,为个税改革创造技术支撑条件。

具体实施方面,纳税主体上可以先从以个人为申报单元,逐渐过渡到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个人或家庭为申报单元的申报模式。综合起来的部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设计原则是简化征管且保证税率的有效性,降低低中端人群实际税负而适当抬高高端人群实际税负。具体征管上,可考虑未来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刘剑文:个税税制改革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纳税主体,可以考虑采取以家庭为纳税主体,或者采取纳税人自愿选择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主体的纳税方式。

其次,还应当合理、科学地确定哪些收入是作为综合类收入,哪些是分类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收入可以考虑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再次,还应当考虑合并税率档次,增大税率级距,扩大税率适用范围。例如,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档次,由七级调整为五级或者六级。同时,保留目前最高边际税率为45%,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整力度。

个税改革后整体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好一概而论。应该是结构性的变化,不是单纯的加税或者减税的问题。不过,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度的实行,从总体上看,个税改革征收面广了,客观上可能起到了加税效用。因为在分类所得税制背景下,有人有多种收入可能均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而不纳税,但改为混合所得税制后,收入综合在一起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而要纳税了;同时,以往纳税少的人因综合收入就要适用更高级次的累进税率而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

税制改革应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应增加。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将个税改革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改革结合在一起考虑,就是说,如果个税改革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就应当通过降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负,让纳税人得到更多实惠,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一体化的改革。

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改革,必须建立起个人税收信息系统和个人所得申报制度。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制度,建立起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并将税务号码与社保号码挂钩,提高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除了部分所得综合纳税之外,“抵扣”也将成为此次个税改革一项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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