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30,280,1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2813%。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份 722,7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2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的议案》;
2、《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表决议案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承办律师:吴杰、张璐
二 O 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