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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资源税改革将会在7月1日落实
作者:lifang 更新时间:2016-8-9 11:33: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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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继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收领域将又一次迎来“重量级”改革:7月1日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

据了解,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原料都来自矿产资源。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范围偏窄,难以承担起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保护作用。“资源税改革将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

从价计征机制是核心

“资源税制改革有两大核心任务:从价计征和扩大征收范围。此次资源税改革全面体现出这一改革诉求。”李万甫说。

《经济日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当前,我国仅有煤炭等6种资源实行从价计征资源税,还有100多种是从量计征。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对适宜从价计征的品目全部改为从价计征。这其中涉及铁矿、金矿等21个税目由“从量”改为“从价”,计税依据也随之发生变化,不再按照原矿销售量,而是调整为分原矿、精矿、金锭等几大类,按其销售额计税。

李万甫表示,资源税改革将有效完善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利润增加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企业利润减少时,企业纳税负担减轻。

经济下行压力下,改革不仅有利于处于经营困境中的矿产企业,还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国家合理筹集财政收入。相对于从量计征,资源税从价计征方式在组织税收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上具有“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以原油为例,2011年国际油价上涨40.20%,从价计征带动资源税收入明显增长。在2015年原油价格大幅下跌约为47%时,我国原油资源税收入同比减少143亿元,降幅达39%。

从价计征构建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保障资源产地财政利益,又能自动反映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保护采矿企业的合法利益,代表了当代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此次改革并非“一刀切”,而是较为合理地保留少量适宜从量计征的品目。比如,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取得计税价格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资源税改革的另一大重要举措是扩大征税范围,由现行的仅限于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矿产资源,进一步扩大到与生产、生活均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生态资源。“此举将有效提高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让资源税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税收。”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胡怡建表示。

水资源费改税是亮点

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一大亮点。这不仅意味着征税范围扩大到生态资源领域,也显示出清费立税的改革思路和特征。

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尤其是在河北等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早在1988年,我国已经开征水资源费。“这项非税收入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缴费人意识不够、缺乏有力征管手段等问题。”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因此亟需通过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强化政府对水资源适用的调控能力,进而有效配置水资源。

此次水资源的费改税试点在河北先行先试,为下一步在全国实施探索经验。蔡自力表示,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的平稳过渡,延续了水资源费的规定,征税对象主要是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暂不包括淡化海水。”蔡自力说,考虑到水有别于一般的矿产品,一些自备井取用水户尚未纳入公共供水管网范围,无法确定价格,因此宜继续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

哪些使用水资源的人需要纳税?“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蔡自力介绍,少量零星取水等依法不许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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