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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收警示函 前董秘被监管谈话
2018-12-21 10:43:18 作者:tangyuan  次阅读 分享到:

12月20日晚,中源协和公告称,收到天津证监局发给公司的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张晴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源协和于2017年11月24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以6000万元向广州达赛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达赛”)转让公司持有的浙江赛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赛尚”)67%股权。中源协和与广州达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广州达赛向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9个月内,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广州达赛法定代表人荆杰为上述交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资产处置预计对中源协和2017年合并利润产生3500万元左右的影响,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中源协和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018年4月13日,中源协和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2017年12月1日,广州达赛未能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中源协和对该事项未予及时披露。2018年3月1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达赛未按期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的公告。

天津证监局认为,中源协和转让浙江赛尚股权事项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条有关规定。交易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不利进展,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天津证监局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中源协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源协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此外,天津证监局认为,张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张晴已经辞职。11月13日,中源协和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会秘书张晴的辞呈。张晴因工作调整原因,向公司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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