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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公务活动全面禁酒 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7-9-8 9:28: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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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的禁止饮酒通知中明令,保监会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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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这是贵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中的内容。没过几天,这股“禁酒令”的清风也吹到了中国保监会。9月7日,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在保监会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监会公务人员“能不能喝酒”以及“怎么喝”等作出明确规定。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从中央到不少地方都出台过公务活动的“禁酒令”,从最初的“午间不准”到现在的“一律不准”,要求越来越来越严。这次保监会的《通知》就明令,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如果确实遇到非要不喝的场合,怎么办?《通知》规定,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

同时,通知还明令,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保监会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禁酒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明确具体落实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纪律要求,让禁酒制度落地生根,常抓不懈,防止流于形式。对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执行纪律不力、导致所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附:关于在保监会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党办发〔2017〕2号

机关各党总支、党支部,各保监局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机关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规范保监会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树立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现就保监会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进行控制。

(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二、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内部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党的形象、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酒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明确具体落实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纪律要求,让禁酒制度落地生根,常抓不懈,防止流于形式。

三、加强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禁酒制度相关规定,明确纪律要求和违规处理办法,务必做到人人皆知、时时遵循。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让公务活动不饮酒成为监管干部的自觉行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禁酒制度,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树立保监会工作人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执行纪律不力、导致所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中国保监会党委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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