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央行发出今年第1号令,正式公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是为规范开展债券通(北向通)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办法于2017年6月19日经央行第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分析人士认为,这个办法是债券通(北向通)开展相关业务的“大法”,它的面世预示着距离债券通开通的时间又进了一步。
“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规定,符合央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央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央行上海总部备案。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
办法强调,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央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托管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北向通相关业务规则,报央行批准后实施。”分析人士指出,这个条款揭示出了债券通(北向通)下一步的重要工作,就是央行审批这些电子交易平台和托管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待这项工作完成后,债券通(北向通)即可正式推出。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第五条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