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认为,聆讯机制代替发审制度,作为一种中间机制可以长期化存在,前期可以作为替代性的审核机制,随着市场成熟转变为建议机制,最后转变为市场的参考机制。他建议,聆讯委员会可以实施通过权——否决权的渐进式制度安排,最后在实行注册制之后,可以由交易所和证监会委托该机构去明确一些发行人的关键事项。
李曙光表示,“一种是缓一点的过渡方式,由聆讯委员会进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查;另一种是急一点,直接下放到交易所,聆讯委员会仅有否决权,没有通过权。无论是哪一种改革方式,《证券法》都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在现有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授权的方式先行试验,等到《证券法》修改完毕正式推出后再实施大规模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