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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新增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11-4 9:07: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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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了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会上指出,“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增加财产收入,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此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 三权分置 的改革重点,将重在放活经营权。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有助于实现有效供给。”

当农民进了城,其承包地留在身后,退出与否及如何退出,成了“城里人”与“村里人”共同关心的话题。对此韩长赋表示,在农民退出承包地的问题上,现在只有少部分农民有此意愿。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够长的历史过程,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

他还强调,未来农业补贴的增量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引导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是政策导向。”

“三权分置”让土地流动起来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并行。

“三权分置”的演化由来是怎样的呢?

据韩长赋介绍,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此阶段被称之为“两权分离”。而现在,为了顺应农民无论是进入二、三产业还是进入城市,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同时还想流转自己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

在这个框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又派生出经营权,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这三者统一于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近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中央再次以文件的形式,对“三权分置”予以确认。

韩长赋表示,“通过实行 三权分置 ,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让土地作为要素流动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就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简单来说,就是把同一块土地,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是不能动的,承包权是稳定的,经营权叫做放活,可以流转,还可以拿到银行抵押,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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