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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得用反收购限制股东权利
作者:lifang 更新时间:2016-8-27 10:00: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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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目前一些上市公司选择修改公司章程来避免恶意并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他还就慧球科技存在的问题作出回应。

  近日,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拟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引起市场广泛讨论。

  张晓军指出,对此交易所已发出监管问询,相关证监局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针对慧球科技存在的实际控制人不清楚、董秘无资质等众多问题,张晓军指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是《证券法》第115条赋予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责,因此针对慧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且拒不按要求改正等行为,上交所已依法依规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并暂停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资格。

  同时,广西证监局于2016年7月以来依法对慧球科技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已对慧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证监会强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履行诚信义务。证监会重申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立场,对于任何无视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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