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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有限 时间不确定
作者:lifang 更新时间:2016-8-19 9:15: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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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改革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随着税改步伐的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有望加速推进。起征点能否提高,房贷利息、二孩等家庭负担能否纳入抵扣,将成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看点。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牵动着很多人的神经,但个税改革推进时间表并不确定。围绕本轮个税改革的侧重点和改革前景,以及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对房价的影响、个税如何“抽肥补瘦”进而实现社会公平等问题,证券时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希望通过他们的讲解,厘清改革的初心和全貌。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证券时报记者: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定税负,优化结构,扩大税基,理顺分配关系。而个税发挥的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在您看来,本轮个税改革应该侧重哪些方面?

贾康:迫切需要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建立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目标早已明确,在此目标下,按照宽税基、严征管、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中央曾提出以“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的思路实施个税改革。

“宽税基”是指应尽可能将个人(家庭)所有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收入均纳入征税范围。对纳税人,应尽可能覆盖除低收入者之外的全部社会成员。“严征管”是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之意,这是一种保护老实人、约束偷漏税行为、打击逃税者,培养诚信纳税文化的长效机制。“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就是考虑根据实际支付能力来设计税制,这需由收入和支出两个因素的通盘考虑来决定。

从近期看,应尽快在立法过程中启动个人所得税法的新一轮修订,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未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刘剑文:本次个税改革的最核心内容,就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基于收入公平分配改革、量能课税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整体考量。

我国以往的个税改革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其余的征税项目基本未纳入调整范围。按照该模式征收个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十分有限。如果个税征收仅仅聚焦在工薪所得层面上,对那些收入多元的个人更有利一些,但难以体现税法公平原则。这种个税征收方式可能给逃税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不能独立地看待个税改革,本轮个税改革要站在整个税制改革的宏观层面去思考,即要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本轮个税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

我国个税国民覆盖率低

证券时报记者:有观点认为,个税已沦为工资税,并且全国交个税的人只有3000多万,占人口总数的比重不到3%。对于综合征收个税,您认为存在哪些难点?有没有解决办法?

贾康:我国个税税制目前还很不完善,导致其不但没有起到很好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很好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纳税原则,反而带来了不公平,甚至导致“逆调节”。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把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视野;二是同类收入往往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三是同类所得往往适用不同政策。有些规则和政策已然忽视了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量能纳税原则),税负既与所得类型无关,也与所得者状态无关,税负甚至被一些无关紧要的因素所决定而大相径庭。目前征收中可以低成本地依靠“代扣代缴”方式并施加了超额累进调节机制的,就是工薪收入。与此同时,我国个税国民覆盖率确实很低。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家庭或个人的各类收支、信用信息已经相对完备,中国政府部门信息化具有后发优势而有望走在世界前列,但这仅是可能性。现在最需要做的,是为今后实行综合征收,打破部门利益局限、实现信息有条件共享和使用创造条件。因此,建议由国务院牵头,以各相关职能部门数据信息为基础,建立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财务以及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库平台系统,为个税改革创造技术支撑条件。

具体实施方面,纳税主体上可以先从以个人为申报单元,逐渐过渡到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个人或家庭为申报单元的申报模式。综合起来的部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设计原则是简化征管且保证税率的有效性,降低低中端人群实际税负而适当抬高高端人群实际税负。具体征管上,可考虑未来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刘剑文:个税税制改革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纳税主体,可以考虑采取以家庭为纳税主体,或者采取纳税人自愿选择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主体的纳税方式。

其次,还应当合理、科学地确定哪些收入是作为综合类收入,哪些是分类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收入可以考虑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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