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讯 大智慧(601519)8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于今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根据大智慧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指出,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