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一试点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要求,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同意而进行。此后,相关部委的负责人还表示,“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这是对于个人住房持有环节的首次征税。有分析认为,之所以采取征收房产税的方式,在于房产税属于已有税种,不必经过立法程序,因此相对便利。
早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文件同时还规定了5种情形——包括属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沪、渝试点后,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组织多批相关的技术培训。
但这一试点并未继续推广。到2014年,有消息称,因争议较大,中央已决定停止房产税扩围,转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进入“快车道”
“房地产税”并非新概念。早在2005年3月,时任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明确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有必要研究实施物业税改革。”
但在当时,外界对“房地产税”的内涵进行解读时,往往视为一个具体税种。此后才逐渐将其视为一个综合概念,代指与房地产相关的各个税种。
此前,官方多以“房地产税改革”的说法,来代表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在2011年3月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到“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此前推行的沪、渝房产税试点,就在房地产税改革的范畴之内。
但“房产税”概念的淡化,“房地产税”的不断提出,说明这项改革的内容已经从单一税种的调整,变成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调整的范围更大,调整工作也更为复杂。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立法工作也逐渐被提上日程。
2013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2015年,房地产税法被正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进一步为房地产税改革做出部署。
这期间,官方对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表态并不多,直到近期才密集介绍了工作进展。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是党中央提出的重要任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组织起草,目前正在加快进行起草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内部征求意见等方面的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准备工作。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3月7日的表态,则暗示了另一个进展。他表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
按照张业遂的说法,对现行的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的安排是,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改革的任务。基于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现有进展,业界普遍感到乐观。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我国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第一,立法议案的提出。第二,立法议案的审查与列入立法议程。第三,立法议案的讨论(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第四,立法议案的修改。第五,立法议案的通过。第六,新法律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