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5、非住宅项目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
6、退房即退车位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
7、车位转让只能是项目业主
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8、开发企业不得“只售不租”
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9、开发企业不得向非业主租售车位
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
10、违规将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
总得来说,与旧规不同,业主在尚有车位未售的情况下,可按程序增购一个车位。一套房屋业主最多可购买2个车位,但不得同时购买2个车位,第二个车位应履行增购程序。
小区业主若想出售、赠与车位,“买主”也必须是本项目业主。这样的新政无疑对车位销售市场进行了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