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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房源须用实名 合同至少保管五年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11-3 10:53: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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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发改委、地税局等部门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房地产中介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实名。

网上发布房源须用实名

《意见》提出,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

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中介合同至少保管五年

就此《意见》,南昌(楼盘)市房管局提出各中介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立档案库、档案柜,规范使用《房屋出售(出租)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同时,要求各中介机构要认真对照《意见》开展自查自纠,查找经营服务中承接业务、房源信息核验、房源信息发布等不规范问题,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将自查自纠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局市场管理处。

如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未按《意见》规定,存在违规承接业务、发布房源信息或有炒作、隐瞒、欺诈、诱骗、胁迫等不良行为,市房管局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资格,记入信用档案,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注销其备案证书,并报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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