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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政: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9-20 15:24: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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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记者从中获悉,南京为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在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的同时,对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南京明确,各区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还将在货币补偿的扶持政策上同步给予倾斜。《意见》提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金融机构专项贷款。

此外,《意见》要求,各区将开展政府搭桥提供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户区安置房的服务。

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根据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安置需求,鼓励并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房屋。鼓励和引导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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