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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权利金结算方式的对比分析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7-1-9 13:05: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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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票式结算的权利金提前交收,期货式结算的权利金在最后阶段进行收支清算。

两种结算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权利金的交付时间。对于股票式结算,买方开仓时支付全额权利金,卖方也立即收取到权利金。在期权买方全额支付权利金后,不同清算机构在是否允许买方持有的期权作为一种信用价值支付保证金上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CBOE及香港交易所(HKEX),期权买方的多头持仓不作使用;CME、ICE、LME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在全额支付权利金后,期权净多头市值相当于信用价值,用于支付整体头寸的持仓保证金,但不能作为可用资金提现、支付手续费用或者购买新的期权合约。

当然,清算所或清算机构必须与交易者约定在可以对期权多头进行处置的基础上,才能给予交易者此种信用额度。一旦交易者违约或存在资金风险,清算机构将有权将期权合约多头进行平仓,获得权利金市值,以弥补违约造成的资金缺口。

对于期货式结算,权利金不需要在建仓时刻进行交收,该期权买方也将无法利用期权价值进行保证金的支付。期货式结算的期权买方在盯市过程中实现了权利金浮动盈亏,至平仓或行权后,整个过程支付的资金依然等价于建仓时的初始权利金。

总之,无论是期货式结算还是股票式结算,即便权利金的交付时间不同,但交付的权利金相同,均为交易建立时的初始权利金,而买方最大的损失依然是初始权利金。

第二,股票式结算仅需卖方交纳保证金,期货式结算买卖双方均需交纳保证金。

在股票式结算中,买方一开始全额支付的权利金覆盖了最大可能的损失,所以买方不需要交纳保证金。然而,卖方必须承担履约义务及权利金价格波动风险,所以卖方必须交纳保证金。

期货式结算类似于期货交易,买卖双方都需要交纳保证金。买方的最大风险即为权利金,需要交纳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权利金。

第三,股票式结算买方可用资金不变,期货式结算买方可用资金随保证金及持仓盈亏变化。

在股票式结算中,期权买卖双方的资金变化方式不同。然而,无论期权价格如何变化,都不会对股票式结算的买方资金产生任何影响,只有当买方对持有头寸行权或卖出平仓后,资金才会变化。期权卖方的保证金会根据每天的市场风险情况变化,可用资金相应增减。

不过,在股票式结算中,期权买卖双方均不会因持仓盈亏而产生可用资金的变化,这是因为股票式结算的期权持仓盈亏处理类似于股票市场,属于未实现的盈亏,因而不进行每日盯市盈亏的资金划转。

另外,对于可采用信用净值的股票式期权,期权价格的变化会体现在信用净值的变化上,影响支付保证金的额度,从而影响占用资金,可用资金也随之变化。

在期货式结算中,期权买卖双方的资金变化方式基本相同。买卖双方都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会随每天的市场风险不同而变化,而每日价格的波动也使交易者在持有仓位上产生盈亏。因此,期权买卖双方的资金会因保证金变化和每天的持仓盈亏而产生变化。

第四,股票式结算的整体资金利用效率低于期货式结算的资金利用效率。

假设两种结算方式的保证金算法类似,均是基于组合的保证金。对于期货式结算的期权交易者而言,只需要支付组合头寸保证金。然而,对于股票式结算的期权交易者而言,期权买方在一开始支付能覆盖其期权多头头寸最大损失的初始权利金,同时交纳组合头寸的保证金,有两部分的资金支出。即便股票式结算中的权利金可能用作信用净值,但高出的保证金部分无法支取,从整体来看,资金占用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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