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认真审议
通过了如下事项:
《关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新集团”)与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弘投资”)、伟华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伟华电子”)均独立行使表决权,彼此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且任一股东均无
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生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2 票,弃权 0 票。
黄晓光董事和曾瑜董事投了反对票,两位董事的反对意见如下:
1、黄晓光董事的反对意见:
(1)截至 2016 年 5 月 4 日,广新集团(含广东省外贸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生益科
技 20.01%股权,系生益科技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国资委已向东莞市国资委发函,明确要求
国弘投资与广新集团成为一致行动人,由广新集团牵头协调,共同维护上市公司规范经营、
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
(2)截至 2016 年 5 月 4 日,广新集团及国弘投资已合计持有生益科技 36.06%股权,
合计拥有生益科技 4 个董事席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关于拥有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多种情形。
鉴于此,本人认为,广新集团已成为生益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议案说明中关于
生益科技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2、曾瑜董事的反对意见:
(1)广东省国资委已向东莞市国资委发函,明确要求国弘投资与广新集团成为一致行
动人,由广新集团牵头协调,共同维护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投资者
利益。
(2)截至 2016 年 5 月 4 日,广新集团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
条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多种情形。
鉴于此,本人认为广新集团已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议案说明中关于公司不
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同时作为股东单位的广新集团与国弘投资都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意见内容详见同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新集团<关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的审议意见》和《国弘投资<关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说明>的审议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