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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4-28 0:34:00 点击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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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公告编号:2016-016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0 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人民

币 0.48 元、0.54 元、0.60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

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54 元;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

份的个人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为 0.54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5 日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6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经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可参见刊

登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40,97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4,582,000.00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现金 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

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

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

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

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0 元。



(5)对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限制性

股票尚未解锁,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按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作为应付股利向

激励对象支付。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届时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5 日(周四)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6 日(周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6 日(周五)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全部限售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宁

波高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信弘盛投资创业有限公司)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60 名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

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朱志荣 、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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