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
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自
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
表意见,按时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维护公司审计
工作的持续、完整,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维格娜丝时装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同意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
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已经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
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五、对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
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标的为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同意
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提名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提名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独立董
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
情形。
同意提名王致勤先生、王宝林先生、吉冬梅女士、宋艳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王毅先生、石柱先生、曹益堂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本次董事会换屇选举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向明、林雷、曹益堂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向明:林 雷:曹益堂: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