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6 )第 037 号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
公司委托,指派白宇、杨玉君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已刊登于 2016 年 2 月 4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劵日报》上。
会议通知公告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2%股份的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29 日提出七项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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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上述七项临时议案的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劵日报》上。
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取消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罢免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及<重新选举股份公司董事的议案>的议案》,对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披露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进行取消。公司《关于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劵日报》上,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奎先生主
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股份数 102,485,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2%。
汇总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现
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5,027,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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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5,668,027 股同意,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7.10%;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79,118,747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42.76%;对该议案投弃权票 2411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5,660,627 股同意,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7.10%;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79,137,247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42.77%;对该议案投弃权票 230,0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13%;
3、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以出席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