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曲美家居”、“上市公司”)
联系方式:010-8513 0617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连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
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方式:010-8513 0864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彦芝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
中心 B、E 座 3 层
经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54 号
文《关于核准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曲美
家居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5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8.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346.9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779.9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5]1-9 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
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1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违背承诺事项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股东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信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
行为规范等。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司的规范运行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