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513 0617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连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
恒中心 B、E 座 3 层
联系方式:010-8513 061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旭东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
恒中心 B、E 座 3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53
号文”批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纽威股份”)向社
会公开发行 8,2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5,000 万股,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250 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17.6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88,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380.4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83,919.59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
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1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违背承诺事项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事规则、 关联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行为规范等。 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司的规范运行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2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在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