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专项说明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
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查阅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16)01031 号《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天衡专字(2016)00585 号《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公司未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对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为 2,153,901,764.62 元,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34.08%。
其中:
(1)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报告期发生额为 6,940,771,407.17 元,
报告期末余额为 2,066,401,764.62 元;
(2)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担保报告期发生额为 138,000,000.00 元,报告期末
余额为 87,500,000.00 元。
3、公司现有对外担保均为向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向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已提供了反担保。公司所担保对象
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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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公司现有
的对外担保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形。
二、2015 年度,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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