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01470009 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告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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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01470009 号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
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
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
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
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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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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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国电电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11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关于核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1〕1296 号)文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5 亿元期限 6 年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公开发行 5500 万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4,224,331.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5,435,775,668.87 元。截至 2011 年 8 月 25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
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开设的账号为 110060776018170069288 的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岳华验字〔2011〕
第 197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方面均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有关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
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2011 年 8 月 26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分行及保荐人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