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赤峰吉隆黄金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杜宝峰王凤国 聂盈洲
201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