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
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分、子公司。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
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
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
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
事项报告负有联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
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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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具体包
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帮助;
4、提供担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反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九)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十)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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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六)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七)董事长、总裁、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十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九)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
(二十四)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