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各位董事:
2015 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独立董事年报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为股东和公司董事会负责的精神,切实履
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履行了以下工作: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张金柱:
张金柱,男,山西平原人,出生于 1956 年,博士,教授,研究
生导师,贵州省省管专家、获国院政府特殊津贴。
余传利:
余传利、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司法会计
鉴定人、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现任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
长、贵州仁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主任评估师。
宋蓉:
宋蓉,女,汉族,1970年生,法律硕士,二级律师。全国律协青
年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民革贵阳市委常委,民革云岩支部主委,贵阳市云岩区工商联副主席,
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作为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
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公司召开了 7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
按照规定和要求,我们出席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从
参加各种会议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各项工作运转正
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年度我们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
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委托出席 缺席 缺席原因及
独立董事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次)(次) 其他说明
张金柱 7 7 0
余传利 7 7 0
宋蓉 7 7 0
召开董事会前我们主动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董事会重要决策做了充
分的准备。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可行
性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
(二)召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我们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
并出席会议,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建言献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我们依据相关规定,在核查了公司有关资料后,就以下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我们
对公司对外担保及执行上述文件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就公司在报
告期内,没有发生过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没有发生违规的资金往
来,发表独立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
核查了公司有关资料,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
须,同意公司继续执行已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同意公司与贵州钢绳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PC 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同意将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4、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现就本次董事会提名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提名余传利先生、宋蓉女士、刘桥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黄忠渠先生、赵跃先生、王小刚先
生、宋江岭先生、张建平先生、梁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经我们审阅以上人员的个人履历及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认为
以上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有关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
2)上述候选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5、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