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在公司配股、增发(公开发行)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间,募集资
金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直接进入由主承销商设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并由监
管部门及保荐机构监督。发行期结束后,经查验完毕,在扣除承销佣金及相关中介费
用后,由主承销商划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按规定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
第四条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募集资金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先划
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由公司设立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并由监管部门及保荐机构监督。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募集资金限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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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时,公司在结合投资项目信贷安排的基础上,坚
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家银行的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
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涉及境外募集资金的境内及境外专用账户,必须按国家外汇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
位)填写申请表,先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再经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
门执行。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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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工作进度报告。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