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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3-16 16:14:00 点击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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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

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

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

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

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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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

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

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

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

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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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

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

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

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

前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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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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