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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3-10 19:37:00 点击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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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华电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华电重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8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华电重工由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42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580 万元,并且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14]第 1-00082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投入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35,152.12 万元,用

于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华电重工物

料输送系统核心产品扩能及配套项目、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项目,各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余额明细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

154,760.0049,560.00

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

2 华电重工物料输送系统核心产品扩能 30,752.0019,409.26

及配套项目

华电重工高端钢结构产品扩大产能项

323,936.6223,936.62



4 华电重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6,522.0016,522.00

5 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项目 18,609.38 0

合计144,580.00 109,427.88



另外,公司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滚动使用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使用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一

次性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69,427.88 万元(不含利息)。上述理财资金到期归还日为 2016 年 3 月 26 日以前,

预计公司届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109,427.88 万元(不含利息)。





三、华电重工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情况



根据华电重工生产经营需要,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财务费用,保

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

用部分暂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50,0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公

司承诺该资金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同时公司亦保证未来可及时、足额地将该等额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管

账户。为保障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如募集资金项目需要,公司亦可提前及时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同时,根据《华电重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以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招商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督促华电重工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及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本保荐机构同意华电重工本次使用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傅承 陈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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