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
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
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彭中天、罗玫、邓峰、孔炯、刘华
201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