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财务资助协议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关于同意公司
与控股股东签署财务资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利于提高公
司发展的资金保障,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对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未来的盈利能力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2、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合法,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3、该等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相关董事
亦进行了回避表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联交易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
股东应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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