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6-034
债券代码:125828 债券简称:15 中宝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时间:2016 年 2 月 24 日 10:00
(二)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四)召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会议主持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
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债券
25,000,000 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50%。
公司债券发行人代表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
三、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投同意票 0 万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总张数
的 0%;投反对票 2,500 万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
券总张数的 100%;投弃权票 0 万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所持债券总张数的 0%。本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
《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况的公告》之签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