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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关于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2-22 20:11:00 点击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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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00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16—017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综合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该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日常生产及生活需要,由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豆集团”)为公司提供通讯、宾馆、会务服务。2015 年度,公

司支付通讯费用 16.20 万元,宾馆费用 31.48 万元,会务费用 48.41 万元,共计

96.09 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红豆集团于 2004 年 2 月 9 日签订了《综合服务协

议》及于 2007 年 8 月 21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红豆集团为公司提供水、

通讯、员工住房及配套设施、宾馆、会务服务。因现综合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由

红豆集团为公司提供通讯、宾馆、会务服务。为此,公司与红豆集团同意终止双

方原先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根据现行的综合服务范围,

重新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在 2016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公司董事

对上述交易进行了审议,4 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5 名非关联

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有关规定,该议案尚

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上述事项有关联关系且享有表决权的关联人在股东大

会上将放弃该项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

注册资本:109,500 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简介

红豆集团是由周耀庭等 44 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周耀庭

占红豆集团 33.1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红豆集团成立于 1992 年 6 月,经营范

围包括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服装、针纺织品、鞋帽、皮革、毛皮制品的制造、设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红豆杉盆景、苗木的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2,616,798.73万元,净资产

845,971.31万元,营业总收入1,724,684.86万元,净利润53,615.78万元。(已经审

计)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3,008,908.08 万元,净资产 935,483.33

万元,营业收入 1,194,202.93 万元,净利润 28,462.47 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红豆集团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约定由红豆集团为公司提供通讯、

宾馆、会务服务,有效期为十年,且除非协议一方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或展期后的期限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双方经协商后

同意终止协议。红豆集团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提供公司所需的服务,以满足公司正

常的生产及生活需要。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根据协议约定,红豆集团向公司提供通讯、宾馆、会务服务,红豆集

团依照公平市场原则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公司亦履行相应的支付

义务。

(二)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甲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综合服务的基本原则

(1)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时甲、乙双方必须信守的基

本原则以及综合服务的范围。对于具体的服务项目,如双方认为必要,甲乙双方

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2)甲方依据本协议而向乙方提供的服务系企业间经济交往中的有偿服务,

甲方有权依照公平市场原则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乙方亦履行相应

的支付义务。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条件将不低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提

供相同或相似服务的条件,并给予乙方优先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4)乙方经综合考虑和综合比较各方条件,有权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交易

条件,并从第三人处获取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终止该等

服务的通知。该等服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5)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增加提供本协议第 2 条以外的服务和/或设施,甲方

应尽最大努力提供乙方所要求增添之服务和/或设施,其条件不应差于甲方向任

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和/或设施之条件。

(6)当非因甲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和/或有关实施合

同项下之服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以合理努力协助乙方从其他渠道获

得相同或类似服务。

(7)本协议项下服务和/或设施之提供,必须符合双方协议同意的用途以及

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以及质量等标准。

(8)甲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

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9)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服务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

2、综合服务的范围

(1)通讯服务

(a)甲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有偿提供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通讯

服务。

(b)除非发生甲方无法合理预见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甲方不得中断甲

乙双方约定的通讯服务。

(c)乙方应就甲方提供的通讯服务支付相应费用。该等费用依据国家的有

关收费标准,按照乙方的实际使用量,每月结算支付。

(2)宾馆、会务服务

乙方如使用甲方所属的红豆宾馆接待客人和安排会务,其费用由乙方按宾

馆经核准的对外公布的价格支付,按月结清。

3、服务费用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和/或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规

定的服务费用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就其从甲方获取的服务予以清结。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价格计算:

(a)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b)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

(3)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应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国有关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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