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19(A 股) 900910(B 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 股) 海立 B 股(B 股) 编号:临 2016-008
债券代码:122230债券简称:12 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2 月 26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2 月 29 日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发行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 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16 年 2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2沪海立
债券代码:122230
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8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2月28日
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2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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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85%,每手“12沪海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5元(含税)。本期债券付息金额为人民币4,850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6年2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2月2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沪海立”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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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12沪海立”回售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不调整“12 沪海立”票面利率的
公告》和《关于“12 沪海立”公司债回售的公告》,并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2016
年 1 月 27 日分别发布了公司债回售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决定不
调整“12 沪海立”票面利率,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维持 4.85%不变,债券持
有人可在回售登记期内(2016 年 2 月 3 日、2016 年 2 月 4 日、2016 年 2 月 5 日)
选择将其持有的“12 沪海立”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本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12 沪海立”投资者回售申报情
况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
数据,“12 沪海立”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 0 张、回售金额 0 元,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剩余托管数量 1,000 万张。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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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