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一六年二月
长园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长园集团”)的《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6.82 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4 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解锁,每期解
锁的比例分别为 30%、30%和 4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
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期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期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1-2
长园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期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为:
本激励计划在 2016 年-2018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6 年公司 EBIT 较 2014 年 EBIT 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11%,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11%但不低于
第一次解锁 9%,则激励对象仅能解锁该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 80%,其余 20%由公
司回购注销;低于 9%,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7 年公司 EBIT 较 2014 年 EBIT 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11%,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11%但不低于
第二次解锁 9%,则激励对象仅能解锁该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 80%,其余 20%由公
司回购注销;低于 9%,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
以 2014 年度为基础年度,2018 年公司 EBIT 较 2014 年 EBIT 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11%,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 11%但不低于
第三次解锁 9%,则激励对象仅能解锁该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 80%,其余 20%由公
司回购注销;低于 9%,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
以上 EBIT 年复合增长率指标是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依据,计算得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EBIT 年复合增长率,并已包含限制性
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同时,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
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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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8、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9、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