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作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
牛化工”)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就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
金牛化工与关联方签署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协议》的内容及形式符合《合同法》、《公司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1、经核查确认,2015 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
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未发现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形,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各种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经建立,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配备基本到位,能够正常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能够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能够
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四、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披露的《2015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不存
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在报告期终止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已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河
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能够胜任工作,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