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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1-7 18:49:00 点击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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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6年1月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发行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的 对外 信息 披露 行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债

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

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

资工具 监管 机构 要求披 露的 信息 或可能 对公 司偿 债能力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

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三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

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

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

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四)交易商协会认为

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

范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

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

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

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

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信息:(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告;(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

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二条上述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情况,如对公司的偿债能力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旦达到披露标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

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

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五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

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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