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 152858 号《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收悉。根据贵会的要求,
本公司就相关问题书面回复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
及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一致):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商务部核准。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批准程序的审批事项、审批进展情况,
是否为本次重组的前臵程序,如是,请补充提供批准文件。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次交易相关审批事项、审批进展情况等已补充披露在重组
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决策
程序与报批程序之(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以
及第一章第三节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与批准情况之(一)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部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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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 年修订)》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 2001 年第 8 号令)以及商务部关于
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港澳
台投资者参照适用)(试行)办事指南等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本
次合并双方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均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及同意。
2015 年 12 月 17 日,城投控股收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
的沪商外资批[2015]4451 号文件通知,商务部已就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出具商资批[2015]997 号原则批复,原则同意城投控股吸收
合并阳晨 B 股,请城投控股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及时推进实施本
次交易,并在此次吸收合并及后续重组行为具体实施后,按照《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中介机构与商务部门的沟通,以及前述
有关部门的批复及通知文件,本次交易项下在本次合并后城投控
股全资子公司环境集团 100%股权由届时城投控股全体股东按持
股比例取得的交易行为系股权重组行为,不属于《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 年修订)》规定的许可事项,本次
交易各方将根据商务部门的批复及通知要求,在该等后续交易行
为具体实施后,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项下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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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后续重组在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经核查,城投控股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商
务部门的批准及同意程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具体实
施。本次交易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经核查,阳晨 B 股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
商务部门的批准及同意程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具体实
施。本次交易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经核查,城投控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
的核准。本次交易在获准实施过程中,城投控股、阳晨 B 股等相
关方尚需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 年
修订)》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该等手续不属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程序。
经核查,阳晨 B 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商务部门
的批准及同意程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具体实施。本次
交易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由上海城投及/或国盛集团
向城投控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两次现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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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海城投提供现金选择权是否触发
上海城投的要约收购义务。如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
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关于城投控股的现金选择权安排
关于城投控股的现金选择权安排已补充披露在重组报告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分立上市情况概要
之(三)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部分,具体如下:
4、上海城投关于城投控股现金选择权的安排
本次交易前,上海城投持有城投控股 1,362,745,675 股股份,
占其股份总数的 45.61%。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两次现金选择权
安排:
(1)就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实施而言,若有效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59,750,470 股(含 159,750,470 股),
则上海城投因提供第一次现金选择权而增持城投控股的股份将
不超过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以
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海城投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就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实施而言(第一次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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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次合并项下的换股已实施),若有效申报并行使现金选择权
的股份数量与有效申报并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 164,642,390 股(含 164,642,390 股),则上海城投因提
供两次现金选择权而合计增持城投控股的股份将不超过 2%(已
考虑城投控股本次合并项下换股发行情况);根据《收购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城投可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股份。
(3)基于上述,若第一次现金选择权项下有效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159,750,470 股,及/或第二次现金选择
权项下有效申报并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与有效申报并行
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累计超过 164,642,390 股,则根
据《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城投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增持
城投控股股份将触发及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关于上海城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
连同本题的上述内容,关于上海城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
排已在重组报告书相同位臵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5、关于上海城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