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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28 19:55:00 点击数: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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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申路 7号

KING&Wα)D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邮编 100020





MALLESONS 40thFloor ,Office

7 Dongsanhuan

Tower

Zhonglu

A , Beijíng F 。同 une Plaza

,ChaoyangDistrict



金杜律师事务所Beijing 10 口020 ,P. R. China



T +86 10 5878 5588

F +86 10 5878 5599

www.kwrn.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



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



量之:北京银行政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企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 )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氏共和国公司法》、《因务

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发行人 2015 年在境内非公开发行0.49 亿股优

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

请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转让"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全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

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必妥的核查见

i正。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全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文件材料。





2 、发行人提供给全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元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又件材料为副本

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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