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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28 19:55:00 点击数: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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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3证券简称:世茂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4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世茂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1 号)核准,上海世茂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151,668,351 股,发行价格为 9.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1.39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88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3,119,991.39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为 1,484,199,991.39 元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到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验资,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5)第 400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

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户名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分别为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 11014877918002,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专户

余额为 200,000,000 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 696168791,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800,000,000.00 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账号 8110201013400171356,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484,199,991.39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



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开户行:平安银行

上海花木支行,帐号为(11014877918002),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专户余额

为 200,000,000 元。该专户存储资金扣除应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

全部用于甲方实施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项目中约定的青岛国际中心二期、

济南世茂国际广场南区三期及上海天马山项目三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瑶、王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对所得有关甲方的保密资料及信

息,应严守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



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开户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滨江支行,帐号为(696168791),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专户余额为 800,000,000.00 元。该专户存储资金扣除应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

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甲方实施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项目中约定的青岛国

际中心二期、济南世茂国际广场南区三期及上海天马山项目三期,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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