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488号
致: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控股股东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用友科
技”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 (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同时,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验证了与本次增持相关
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听取了公司及增持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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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查阅、验证及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的承诺及保证:
1、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
2、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3、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4、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
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用友科技的主体资格
根据北京用友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北京用友科技成立于1999年4月15
日,注册号为110000000310320,注册资本为8,500万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海淀
区北清路68号院8号楼202房间,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于增持股份时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如
下:
(一)增持情况概述
1、增持人:北京用友科技
2、增持方式:二级市场买卖
3、具体增持的股份实施情况:
增持股份数 增持后持有股增持后占总股
公司名称 增持时间 增持金额(元)
量(股) 份数量(股)本的比例(%)
北京用友2015 年 6
1,000,00041,804,965.00 414,239,72229.47
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