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海
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
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市场化技术服务体系项目”
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此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
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陈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