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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森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22 16:01:00 点击数: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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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6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

入时间安排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1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应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内部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2

(一)募投资金用途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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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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