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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工: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18 21:10:00 点击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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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 2015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

业道德和执业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提起召



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12 月 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通知全体股



东。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2 点在



集团公司五楼会议室(长春市人民大街 4036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



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柏广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完



成了全部议程,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现现场

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182,041 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人公司股份



1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



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议案





五、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

2 项审议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 关于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森工

圣鑫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二) 关于转让“露水河”商标资产的议案;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



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由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上述 2



项的议案。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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