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回复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之合并方暨被分立方上海城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关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如无
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及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一致):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商务部核准。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上述批准程序的审批事项、审批进展情况,是否为本
次重组的前臵程序,如是,请补充提供批准文件。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
定(2001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确认,由于本次合并双方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和上海阳
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 B 股”)均为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及同意。
2015 年 12 月 17 日,城投控股收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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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沪商外资批[2015]4451 号文件通知,商务部已就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出具商资批[2015]997 号原则批复,请城投控股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及时推进实施本次交易,并在此次吸收合并及后续重组
行为具体实施后,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2001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项下吸收合并
及后续重组在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
行商务部门的批准及同意程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具体
实施。本次交易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由上海城投及/或国盛集团向
城投控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两次现金选择权。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上海城投提供现金选择权是否触发上海城投的要
约收购义务。如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的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
修订)》的相关规定,并核查了重组各方《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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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城投控股目标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约定以及上海城投与国盛
集团各自出具的《关于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声明、确认及承诺函》,
对城投控股在《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回复报告”)中补充披露的内
容进行了复核与验算:若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项下有效申
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159,750,470 股,及/或第二次
现金选择权项下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与有效申
报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累计超过 164,642,390 股,
则上海城投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增持城投控股股份将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上海城投也已作出承诺,本次交易中若因提供现金选
择权而增持城投控股股份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将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向城投
控股届时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要求
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相关程序。
此外,本独立财务顾问亦查阅了上海城投及国盛集团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末/2015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上海城投和国盛
集团母公司口径的账面货币资金均超过了其作为本次交易现金
选择权提供方应承担的现金选择权对价上限,具备足够资金实力
支付此次对价。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城投若因提供现
金选择权而增持城投控股股份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海城投承
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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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吸收合并及分立定价
依据及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结合以
往吸收合并案例,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权价格与换股价
格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重组各方签订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估值机构
出具的合并及分立《估值报告》等文件,并对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在回复报告中补充披露的股票指数涨幅、历史交易价格、可比
公司数据、可比交易数据进行了复核与验算。
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
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
协商而定;换股价格较历史交易价格的溢价水平超过或接近对应
期间的股票指数涨幅及可比公司股价涨幅,也显著高于可比交易
中的换股价格溢价水平,保护了双方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
公允性和合理性。
而本次分立系基于分立前城投控股(合并后的存续主体)市
值与分立后存续方、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环境”,系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
因本次分立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市值之和相等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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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确定城投控股(存续方)和上海环境(亦即本次分立的分立
主体)的发行价格,即于分立上市日上海环境的发行价格,以及
城投控股(存续方)的复牌交易价格,与本次分立实施前最后一
个交易日城投控股的收盘价格一致。本次分立后,城投控股(存
续方)和上海环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考虑到本次分立上市
后,城投控股(存续方)和上海环境股东参考全部权益价值区间
均位于各自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估值水平,因此具备合理性,未
发现存在损害分立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权价格与换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原
因,考虑到本次交易意在鼓励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的中小股东参
与换股,共享存续方及分立主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因融资能力提
升、业务规模扩大及跨越式战略发展等带来的经营成果,按照市
场惯例,现金选择权价格较换股价格有一定程度的折价。此外,
根据与两家上市公司的历史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