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站内文章:
软件用户服务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股民天地 >> 会员专区 >> 沪市公告 >> 正文
城投控股: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17 22:05:00 点击数:165
分享到: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回复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之合并方暨被分立方上海城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关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如无

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及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一致):







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商务部核准。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上述批准程序的审批事项、审批进展情况,是否为本

次重组的前臵程序,如是,请补充提供批准文件。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

定(2001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确认,由于本次合并双方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和上海阳

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 B 股”)均为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及同意。



2015 年 12 月 17 日,城投控股收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



1

的沪商外资批[2015]4451 号文件通知,商务部已就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出具商资批[2015]997 号原则批复,请城投控股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及时推进实施本次交易,并在此次吸收合并及后续重组

行为具体实施后,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2001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项下吸收合并

及后续重组在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

行商务部门的批准及同意程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具体

实施。本次交易具体实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不属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前臵条件。







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由上海城投及/或国盛集团向

城投控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两次现金选择权。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上海城投提供现金选择权是否触发上海城投的要

约收购义务。如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的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

修订)》的相关规定,并核查了重组各方《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2

中对城投控股目标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约定以及上海城投与国盛

集团各自出具的《关于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声明、确认及承诺函》,

对城投控股在《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回复报告”)中补充披露的内

容进行了复核与验算:若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项下有效申

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159,750,470 股,及/或第二次

现金选择权项下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与有效申

报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累计超过 164,642,390 股,

则上海城投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增持城投控股股份将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上海城投也已作出承诺,本次交易中若因提供现金选

择权而增持城投控股股份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将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向城投

控股届时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要求

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相关程序。



此外,本独立财务顾问亦查阅了上海城投及国盛集团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末/2015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上海城投和国盛

集团母公司口径的账面货币资金均超过了其作为本次交易现金

选择权提供方应承担的现金选择权对价上限,具备足够资金实力

支付此次对价。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城投若因提供现

金选择权而增持城投控股股份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海城投承

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3

三、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吸收合并及分立定价

依据及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结合以

往吸收合并案例,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权价格与换股价

格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重组各方签订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估值机构

出具的合并及分立《估值报告》等文件,并对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在回复报告中补充披露的股票指数涨幅、历史交易价格、可比

公司数据、可比交易数据进行了复核与验算。



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

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

协商而定;换股价格较历史交易价格的溢价水平超过或接近对应

期间的股票指数涨幅及可比公司股价涨幅,也显著高于可比交易

中的换股价格溢价水平,保护了双方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具有

公允性和合理性。



而本次分立系基于分立前城投控股(合并后的存续主体)市

值与分立后存续方、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环境”,系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

因本次分立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市值之和相等的原



4

则,确定城投控股(存续方)和上海环境(亦即本次分立的分立

主体)的发行价格,即于分立上市日上海环境的发行价格,以及

城投控股(存续方)的复牌交易价格,与本次分立实施前最后一

个交易日城投控股的收盘价格一致。本次分立后,城投控股(存

续方)和上海环境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考虑到本次分立上市

后,城投控股(存续方)和上海环境股东参考全部权益价值区间

均位于各自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估值水平,因此具备合理性,未

发现存在损害分立双方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权价格与换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原

因,考虑到本次交易意在鼓励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的中小股东参

与换股,共享存续方及分立主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因融资能力提

升、业务规模扩大及跨越式战略发展等带来的经营成果,按照市

场惯例,现金选择权价格较换股价格有一定程度的折价。此外,

根据与两家上市公司的历史价格

查看公告全文...
股民天地网站声明:本网站所有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中的文字和引用的数据、图表、图片等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原创性等。部分文字和图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第一时间告知删除。
您还在为选股而苦恼吗? 请免费下载最新推出的《操盘软件富赢版V10》试用。《操盘软件富赢版V10》在原有软件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新功能,并内置选股方案,让选股更加容易。新增加个股短线操盘,中线操盘提示,让您安全获利。软件免费下载地址:
http://www.bjzq.com.cn/Soft/ShowSoft.asp?SoftID=15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
了解更多惊喜功能
北京证券网
    
今日要闻
栏目热点
全站热点
 
网站简介 联系我们 免责条款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用户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Copyright 2011, Hubei Smart Technology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400-690-9926 E-MAIL:mbl516@163.com 鄂ICP备12014895号-3 鄂公网安备42282209000026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