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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实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14 17:02:00 点击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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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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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在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赛马场

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7]名,持有公司股份数[154,629,0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8]%。 通过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人,持有公司股份数[73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烟台新潮秦皇体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629,02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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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4,629,02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第 106 条》。

表决结果:

同意[154,629,02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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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知学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魏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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