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海集运证券代码:601866 公告编号:2015-059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中,金融服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关联交易属日常关联交易,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
司持续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由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
司、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海财务”)、东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海绿舟控股有限公司、海
宁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佛罗伦货箱控股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的子公
司。由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运”)为本公
司第一大股东,上述公司为中国海运及其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中海集
团”)提供船舶、集装箱等资产的经营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及存
款、贷款、结算、外汇买卖等金融服务,构成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以
下合称“本集团”)与中海集团的日常业务中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为规范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中国海运签订了《经营租赁服
务总协议》、《融资租赁服务总协议》及《金融服务总协议》。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了第四十次会议,应
参加会议的董事 13 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 1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八名关联董事
(张国发先生、黄小文先生、苏敏女士、丁农先生、刘锡汉先生、俞
曾港先生、赵宏舟先生、陈纪鸿先生)回避表决。
2、其中与中国海运签署《金融服务总协议》及该类别交易 2016
年度建议年度限额,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意见:该等新增关联交易是基于历史关联交易或已经
签署的交易协议作出的预计,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认可该等新增关联交易在 2016 年度的交
易限额,并且同意公司根据其业务类别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签
署相关服务总协议,就《金融服务总协议》项下交易,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审核委员会意见:该等新增关联交易,系本次拟置入资产所涉
公司的日常业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
东的整体利益,其 2016 年度的建议年度限额公平合理,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类别2016 年度限额
经营租赁服务 2.6
融资租赁服务 2.0
吸收存款服务125.0
提供贷款服务105.0
提供外汇买卖服务 45.0
注 1:以上经营租赁服务及融资租赁服务年度预计金额是根据相关公司已签署合约及未来业务
开展计划进行的预计。
注 2:金融服务年度预计金额系根据中海财务与中海集团成员的历史交易量及中海财务未来业
务拓展计划及中海集团成员资金需求量进行的预计。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许立
荣,注册资本为 691996.3 万人民币,主营业务范围为“沿海、远
洋、国内江海直达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有效期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码头与港口的投资;船舶租
赁及船舶修造;通讯导航及设备、产品的制造与维修;仓储、堆场;
集装箱制造、修理、销售;船舶及相关配件的销售;钢材的销售;与
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通讯信息服务。”。
( 二 ) 关联 关系: 中 国 海运 为本公 司 控 股股 东,持 有 本 公 司
45.2%的股份。
(三)中国海运目前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
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带来
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集团为中海集团提供船舶、集装箱等资产的经营租赁服务、融
资租赁服务及金融业务服务。
(二)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1、对于经营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
(1)按照国家法定价格(指根据中国政府相关主管机构制定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提供该等产品或服务
应执行的价格)确定;
(2)若无相关的国家法定价格,则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指独
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相同地区提供相同或同类
服务的价格)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确定;及
(3)若无相应的市场价格,则根据合约价格(指提供相同或同
类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有关成本加上 0%至 12.25%不等的利润率)定
价(如适用)。
2、对于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
中海集团可不时将资金存入中海财务。中海财务向中海集团提供
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 (i) 高于相同类型存款情况下人民银行不时公
布有效的存款基准利率;或 (ii) 高于存款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
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就相同类型存款服务设定的利
率。
(2)信贷服务:
中海集团可不时要求中海财务向其提供信贷服务(包括贷款、担
保、票据承兑与贴现及融资租赁服务等)。中海财务向中海集团提供
信贷服务的利率不 (i) 低于相同类型信贷业务情况下人民银行不时公
布有效的贷款基准利率;且 (ii) 低于信贷服务提供 地或其附近地区
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就相同类型信贷服务设定的
利率或费率。
(3)结算服务:
中海财务就